司法院
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 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令規定,得以行政處分 下命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經以行政處分下命為一定內容之 給付者始足當之。是以,若必須可由行政機關依法令單方下命核定之金錢 給付,始符合逕行移送執行之要件。故無何法令規定得由行政機關以行政 處分核定返還金額,則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政處分實現其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