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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6、7、9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52、6 條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
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
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既非不得採取複數決標方式,並保留採購
項目或數量之組合權利,招標機關得選擇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
精神兩者之一或兼而採之組合方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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