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機關或個人辦理之事務,倘與行政機關之法定權限有
關,必須有法令依據始可委託民間機關或個人辦理,受委託之民間機關或
個人因此得以行使行政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於委託範圍內,其身分與行政
機關無異,應認係「委託公務員」,並於刑法上應與「身分公務員」有相
同之權利及義務。次按所謂「法定職務權限」,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
所定之職務在內,又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
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
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包括在內。身分公務員對涉及公權
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及其他法令所賦與雖與公權力無關,但仍屬其職務範
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皆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所為自均屬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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