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關於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
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書面以外之
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
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本件行政機關先後以書面作成補辦建造執照手續及
拆除本件建物之行政處分,該二行政處分之書面既未送達至受處分人,觀
諸上開意旨,對於受處分人即不生效力。原審對於行政機關之拆除處分是
否屬於違法或不當之處分、系爭建物是否屬於應立即必須辦理拆除之違章
建築等情均未詳加審酌,即有論理未盡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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