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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台上字第 8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77、4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建築法 第 25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4、5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8-1 條
旨:
關於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
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書面以外之
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
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本件行政機關先後以書面作成補辦建造執照手續及
拆除本件建物之行政處分,該二行政處分之書面既未送達至受處分人,觀
諸上開意旨,對於受處分人即不生效力。原審對於行政機關之拆除處分是
否屬於違法或不當之處分、系爭建物是否屬於應立即必須辦理拆除之違章
建築等情均未詳加審酌,即有論理未盡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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