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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台上字第 13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8 條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土地法 第 68 條
旨: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所判斷而為之鑑定意見,以自由心證判斷
該事實,然鑑定意見是否可採,則應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惟鑑定僅為一種
調查證據方法,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產生理由為何,遽採認為裁判之依據
,即係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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