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所判斷而為之鑑定意見,以自由心證判斷 該事實,然鑑定意見是否可採,則應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惟鑑定僅為一種 調查證據方法,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產生理由為何,遽採認為裁判之依據 ,即係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