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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0年台上字第 4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3 期 616-619 頁
相關法條 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
旨:
查我國國家賠償法係採國家責任機關賠償之制度,亦即雖以國家為賠償之
主體,但仍以各級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人。又賠償義務機關固不以有權利
能力者為限,惟仍須有獨立之編制及組織法之依據,且有決定國家意思並
對外表示之權限,始足當之。臺灣省各縣市為法人,設縣市政府,置縣市
長一人,辦理縣市自治或執行上級政府委辦等事項;各縣市之建設局僅為
各縣市政府之內部單位,並無獨立之編制,亦無組織法可資依據,顯非獨
立機關,此觀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六
條、第二十七條及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
自明。本件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以桃園縣政府即被上訴
人為求償之對象,依上說明,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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