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之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 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而言。是以國賠案件,機關僱用 之人員所執行之職務是否為行使公權力,自應予以審究,倘就此恝置未論 ,遽認僱用人員係行使公權力,於法自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