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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8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8 條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土地法 第 43、68、69 條
旨:
按因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而向該地政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時,人民不僅必須知悉其受有損害,更須知悉其所受損害係肇因於公務員
違法行使公權力,方得開始起算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又國
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五年時效,固自損害發生時起算,惟基
於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在未就錯誤、遺漏或虛偽之土地登記之行政處分撤
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原土地登記之效力與拘束力仍然存在,
尚難認損害確已發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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