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因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而向該地政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時,人民不僅必須知悉其受有損害,更須知悉其所受損害係肇因於公務員 違法行使公權力,方得開始起算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又國 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五年時效,固自損害發生時起算,惟基 於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在未就錯誤、遺漏或虛偽之土地登記之行政處分撤 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原土地登記之效力與拘束力仍然存在, 尚難認損害確已發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