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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26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民法 第 71、758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5、58 條
建築法 第 11、11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7 條
旨:
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
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
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外,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
登記不生效力,拋棄對於不動產之所有權者,亦屬依法律行為喪失不動產
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所有權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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