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 3 點規定,必須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 保全對象與緊急聯絡人清冊,故主管機關及鄉公所縱有通報撤離之義務, 亦僅限於保全戶。因此,倘非保全戶,則行政機關未通知或強制撤離,能 否謂其未盡作為義務,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自非無疑。此外,多位居民 已被安置在分駐所內,如未詳查審認,即謂主管機關未通報撤離,有判決 違背法令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