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 辯論,於調查證據前,並應將爭點曉諭當事人。第二審法院如將為被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尤應使其得預測原舉證可能不足,而賦與補強舉證之機會 。避免該第一審勝訴之當事人,因其舉證業經第一審法院採納,並為其有 利之認定,致輕忽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及提出證據方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