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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24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64、166、496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旨:
按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
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
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此外,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
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
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若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
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現,自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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