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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2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民法 第 179、184、226、227、231、254、256、259、260、421、423、816 條
建築法 第 73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 條
旨:
爭點效之適用,必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
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
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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