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遭裁撤之行政機關業務交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後,則關於遭裁撤之行政 機關業務範圍中因核准、撤銷之設置許可處分,所衍生之國家賠償義務, 自應由承受該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是國賠請求人主張遭裁撤之行政 機關所為之處分有違誤致侵害其權利,以此為重要之攻擊方法,然法院卻 並未就遭裁撤之行政機關涉有國家賠償事由而應由承受機關承受其賠償義 務部分,說明其取捨意見,遽為請求人不利之判斷,自已有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