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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台上字第 14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7 期 46-5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民法 第 184、226、227、254、256、259、260、421、423 條
建築法 第 73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 條
旨:
繼續性之契約已開始履行者,為免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如無因嗣後之債
務不履行情事,使契約關係溯及消滅之必要,原則上雖應以終止之方法消
滅其契約關係,惟究不得因此即謂已履行之繼續性契約,當事人均不得行
使解除權。於繼續性質之租賃契約,民法債編「租賃」,就承租人之終止
權,固已有特別規定,但在出租人依約交付合於債之本旨之租賃物與承租
人前,承租人要非不得依法行使解除權,以解除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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