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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 (89)臺處會字第 002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處
相關法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4、74、85 條
旨:
國防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
主    旨:貴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核復如附表,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八八) 勵勤字第○九九九號函。
┌─────────────────────────────────┐
│國防部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核復表            │
├────────────────┬────────────────┤
│        請  釋  示  內  容      │      核    復    內    容      │
├────────────────┼────────────────┤
│一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採│關於採購契約因政策變更,報經上級│
│    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契約,應補償│
│    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此項損失之預│
│    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算應如何籌措部分,以上項損失性質│
│    ,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屬處理採購案所衍生之費用,宜於│
│    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按│該採購案之預算項下支應。如機關年│
│    文義補償廠商損失,係受政策因│度預算無法支應時,應專案報經核定│
│    素所導致,而非人為偏失所造成│後辦理。                        │
│    之賠償,是不合國家賠償法之賠│                                │
│    償要件。然終止契約及解除契約│                                │
│    ,兩者在意義上有所不同。…但│                                │
│    不論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純屬機│                                │
│    關基於公共利益斷然採取之處置│                                │
│    ,對廠商而言,其所產生之損失│                                │
│    應予賠償是無庸置疑的。但就購│                                │
│    案之預算而言,是經法定程序以│                                │
│    為之,其目的在獲得俾推展公務│                                │
│    所用,而今因政策變更中途停擺│                                │
│    ,顯與施政目標不符,是故所生│                                │
│    補償金一事。在無是項預算用途│                                │
│    之情況下,請釋示如何籌源因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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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廠│一  有關採購計畫預算已屆滿預算保│
│    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    留期限五年可否再申請保留部分│
│    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本│    ,仍請依決算法及中央政府決算│
│    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但得標│    編製要點規定辦理。至相關工程│
│    廠商與機關間之司法爭議,已提│    款可否提存法院部分,屬機關預│
│    付仲裁,申 (聲) 請調解或提起│    算執行權責,仍請本於職權辦理│
│    民事訴訟者,不在此限。如機關│    。                          │
│    對購案之驗收認定應減價收受,│二  如廠商勝訴,所需訴訟費以何種│
│    而廠商咸認一切依約行事,引生│    費款支應部分,如屬工程方面之│
│    爭議,拒絕簽字完成驗收,致無│    訴訟費,以訴訟費為工程管理費│
│    法付款結案,並向申訴委員會提│    支用項目之一,應請於工程管理│
│    出申訴但遭駁回後,廠商仍不服│    費內列支,如屬財物及勞務採購│
│    再向法院提出告訴,唯此採購案│    ,其訴訟費用係屬採購案衍生之│
│    款又已屆滿預算保留期限 (第五│    費用,宜由相關採購案經費項下│
│    年) ,依決算法第七條規定:決│    支應。                      │
│    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出應付款│                                │
│    ,經政府催收或通知申請領取,│                                │
│    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而仍未│                                │
│    實現者,可免予編列,即本案未│                                │
│    支出款應予繳庫。上舉情形: (│                                │
│    一) 案款是否可專案申請再保留│                                │
│    ?亦或提存法院俟判決後再執行│                                │
│    付款事宜? (二) 如廠商勝訴,│                                │
│    所需訴訟費以何種費款支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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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審│一  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處│
│    議判決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理部分,以機關採購行為性質,│
│    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處置。│    屬私經濟行為,非屬公權力之行│
│    招標機關不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使,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    會之建議辦理者,應報請上級機│    。                          │
│    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以書面向│二  其衍生賠償款源如何籌支部分,│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    如因採購案衍生之賠款,屬採購│
│    理由。                      │    案衍生之費用,宜於該採購案之│
│    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    預算項下支應,如機關年度預算│
│    請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    無法支應時,應專案報經核定後│
│    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辦理。                      │
│    按文義即辦理採購機關有違反法│三  所生公帑損失之責任如何歸屬?│
│    按文義即辦理採購機關有違反法│    應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
│    令之責任,致造成廠商損失而遭│                                │
│    受求償,請釋義 (一) 可否依國│                                │
│    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處理? (二│                                │
│    ) 如不合前項規定,其衍生賠償│                                │
│    款源如何籌支? (三) 所生公帑│                                │
│    損失之責任如何歸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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