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7 期 48 頁
新北市政府將電視轉播站業務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關於臺、澎、金 、馬電視收視不良地區電視轉播站設置要點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臺、澎、金、馬電視收視不良地區電視轉播站設置要點所定 主管機關權限,將電視轉播站業務劃分予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起 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8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 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新北府新行字第 1041271601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