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7 期 46 頁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 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市區道路條例所定交通安全設施之主管機關權限事項 ,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市區道路條例所定 8 米以下道路標誌標線規劃、施設、維 護與管理等交通安全設施之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並 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8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 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交秘字第 10413341411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