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
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等 2 事業因廣告不實 ,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 102002 號 被處分人 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 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一品莊」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B1 平面彩繪示意圖」,並將 原核准平面圖「機車車位」規劃為「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就商品之內容及 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二、處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40 萬元罰鍰。 處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銷售「一品莊」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B1 平面彩繪示意圖」,並將原核 准平面圖「機車車位」規劃為「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 1 條規定。 理 由 一、查案關廣告載有「投資興建/ 興○發建設」等文字,被處分人興○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興○發公司)亦自承「一品莊」建案係由其投資興建,並委託被處 分人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專○公司)代理銷售與執行廣告企劃等事宜, 雙方為此簽訂有銷售與廣告企劃合約書以規範權利義務關係,興○發公司依約按 房屋成交價格,支付專○公司一定比例之行銷企劃服務費等佣金,以為報酬。是 以,興○發公司乃本於銷售自己商品之意思,委託專○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使用 廣告及行銷商品,並依約定比例支付銷售服務報酬,且從案關廣告外觀表示予消 費者之印象等情合併觀之,足認興○發公司為本案廣告主。次查「一品莊」建案 之廣告、銷售業務係由專○公司所製作及執行,該公司除支付相關廣告行銷費用 外,並於行銷過程使用案關廣告,而足認專○公司對於案關廣告內容具有支配能 力。又該建案銷售係採「包銷制」,專○公司得視房屋成交價格,收取行銷企劃 服務費等報酬,亦即於受委託期間銷售戶數越多,專○公司獲利即越高,而與興 ○發公司共享「一品莊」建案之銷售利潤,是以,專○公司亦為本案廣告主。 二、按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如 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能力、法令之規定)予以判斷,預售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 明知或可得而知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或雖與廣告相符,卻違反法令 之規定,則其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次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前段 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 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 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另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 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 制拆除。 三、查案關廣告將「B1 平面彩繪示意圖」規劃為「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足使 消費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及使用案關公共設施。惟查廣告所稱之 KTV 麻將 招待所,依系爭建案建造執照地下一層平面圖座落位置乃為「機車車位」及車道 。據建築管理單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專業意見表示,倘將機車車位違規做廣 告表示所稱之「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使用,已與原核准圖說不符;且系爭建 案設計容積已達法定允建容積上限,若增設其招待所應計入容積,如他處面積未 減少,則逾越允建容積上限,於法不符;系爭廣告倘按圖施工日後恐涉違規使用 部份,應依違規使用當時情形即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另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 局提供專業意見表示,本案依據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第 3 條第(一)款停 車數量與配置第 1 項:「新建工程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之原則。但都 市計畫書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設置集合住宅共 138 戶, 應設機車 138 輛,經核備在案,原核准內容為設置機車位 169 輛(法定:13 8,獎勵:31), 其數量依上開原則規定不得減少,倘涉及都審決議內容之變更 ,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復查興○ 發公司並未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致系爭建案倘依廣告內容施作,日後將 有遭裁罰、命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是上開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 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 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 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故案關廣告核屬 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洵堪認定 。 四、綜上,興○發公司及專○公司銷售「一品莊」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B1 平面 彩繪示意圖」,並將原核准平面圖「機車車位」規劃為「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 」,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 、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 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 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4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1 年 4 月 16 日北市地權字第 10130889900 號函。 二、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101 年 5 月 22 日北地價字第 1011781703 號函。 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101 年 6 月 8 日北工施字第 1011789209 號函、9 月 1 7 日北工建字第 1012421222 號函、12 月 24 日北工建字第 1012996414 號函 。 四、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101 年 9 月 21 日北城設字第 1012563616 號函、11 月 27 日北城設字第 1012996775 號函。 五、興○發公司 101 年 5 月 4 日陳述書及 101 年 9 月 11 日到會陳述紀錄 。 六、專○公司 101 年 6 月 15 日陳述書、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 101 年 7 月 18 日)、101 年 8 月 23 日補充說明及 101 年 7 月 11 日到會陳述紀 錄。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 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 、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 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 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 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 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 其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 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