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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20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73、91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1、41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第 3 條
旨:
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等 2  事業因廣告不實
,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 102002 號
    被處分人  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  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銷售「一品莊」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B1  平面彩繪示意圖」,並將
    原核准平面圖「機車車位」規劃為「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就商品之內容及
    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二、處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40 萬元罰鍰。
    處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
    事    實
被處分人銷售「一品莊」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B1  平面彩繪示意圖」,並將原核
准平面圖「機車車位」規劃為「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
1 條規定。
    理    由
一、查案關廣告載有「投資興建/ 興○發建設」等文字,被處分人興○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興○發公司)亦自承「一品莊」建案係由其投資興建,並委託被處
    分人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專○公司)代理銷售與執行廣告企劃等事宜,
    雙方為此簽訂有銷售與廣告企劃合約書以規範權利義務關係,興○發公司依約按
    房屋成交價格,支付專○公司一定比例之行銷企劃服務費等佣金,以為報酬。是
    以,興○發公司乃本於銷售自己商品之意思,委託專○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使用
    廣告及行銷商品,並依約定比例支付銷售服務報酬,且從案關廣告外觀表示予消
    費者之印象等情合併觀之,足認興○發公司為本案廣告主。次查「一品莊」建案
    之廣告、銷售業務係由專○公司所製作及執行,該公司除支付相關廣告行銷費用
    外,並於行銷過程使用案關廣告,而足認專○公司對於案關廣告內容具有支配能
    力。又該建案銷售係採「包銷制」,專○公司得視房屋成交價格,收取行銷企劃
    服務費等報酬,亦即於受委託期間銷售戶數越多,專○公司獲利即越高,而與興
    ○發公司共享「一品莊」建案之銷售利潤,是以,專○公司亦為本案廣告主。
二、按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如
    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能力、法令之規定)予以判斷,預售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
    明知或可得而知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或雖與廣告相符,卻違反法令
    之規定,則其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次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前段
    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
    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
    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另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
    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
    制拆除。
三、查案關廣告將「B1  平面彩繪示意圖」規劃為「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足使
    消費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及使用案關公共設施。惟查廣告所稱之 KTV  麻將
    招待所,依系爭建案建造執照地下一層平面圖座落位置乃為「機車車位」及車道
    。據建築管理單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提出專業意見表示,倘將機車車位違規做廣
    告表示所稱之「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使用,已與原核准圖說不符;且系爭建
    案設計容積已達法定允建容積上限,若增設其招待所應計入容積,如他處面積未
    減少,則逾越允建容積上限,於法不符;系爭廣告倘按圖施工日後恐涉違規使用
    部份,應依違規使用當時情形即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另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
    局提供專業意見表示,本案依據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第 3  條第(一)款停
    車數量與配置第 1 項:「新建工程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之原則。但都
    市計畫書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設置集合住宅共 138  戶,
    應設機車 138  輛,經核備在案,原核准內容為設置機車位 169  輛(法定:13
    8,獎勵:31), 其數量依上開原則規定不得減少,倘涉及都審決議內容之變更
    ,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復查興○
    發公司並未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致系爭建案倘依廣告內容施作,日後將
    有遭裁罰、命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是上開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
    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
    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
    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故案關廣告核屬
    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洵堪認定
    。
四、綜上,興○發公司及專○公司銷售「一品莊」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B1  平面
    彩繪示意圖」,並將原核准平面圖「機車車位」規劃為「璞邸 KTV  麻將招待所
    」,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
    、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
    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
    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4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1  年 4  月 16 日北市地權字第 10130889900  號函。
二、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101  年 5  月 22 日北地價字第 1011781703 號函。
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101  年 6  月 8  日北工施字第 1011789209 號函、9 月 1
    7 日北工建字第 1012421222 號函、12  月 24 日北工建字第 1012996414 號函
    。
四、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101  年 9  月 21 日北城設字第 1012563616 號函、11
    月 27 日北城設字第 1012996775 號函。
五、興○發公司 101  年 5  月 4  日陳述書及 101  年 9  月 11 日到會陳述紀錄
    。
六、專○公司 101  年 6  月 15 日陳述書、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 101  年 7 
    月 18 日)、101 年 8  月 23 日補充說明及 101  年 7  月 11 日到會陳述紀
    錄。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第 1  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
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
、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
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
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
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
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
其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
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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