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秋字第 10 期 21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關於本市土地內之市管河川支流及其他排水之新建、設施 巡查、維護及管理及雨水下水道之設計及新建(1000 萬元以下)、維護 、管理之主管機關權限,並自即日起生效之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水利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本市土地內之市管河川支流及其 他排水之新建、設施巡查、維護及管理;下水道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雨 水下水道之設計及新建(1000 萬元以下)、維護、管理劃分予本市各區 公所執行,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8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 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府 100 年 2 月 9 日北府水秘字第 10000542161 號公告同時作廢 。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2 月 9 日北府水秘字第 1 0000542161 號公告,作廢。 2.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新北府水河計字 第 1041366348 號公告,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