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6 期 54 頁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 公告關於水利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事項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 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水利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市轄河川及區域排水設施巡查、 新建或維護;下水道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劃分予 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8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 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8 月 8 日北府水秘字第 1 000795069 號公告,自即日起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