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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水秘字第 100005421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6 期 5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6 條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第 4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 第 2 條
旨: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
公告關於水利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事項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
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水利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市轄河川及區域排水設施巡查、
          新建或維護;下水道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劃分予
          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8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
          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8  月 8  日北府水秘字第 1
  000795069 號公告,自即日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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