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4 期 24-25 頁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關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所定主 管機關權限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市各區 公所執行,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8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 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北府經秘字第 1 030106817 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