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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36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6、9 條
土地法 第 68 條
旨:
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案

主    旨:關於林○○君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9  月 20 日台內法字第 0940002247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
              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又
              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蓋行政機關對於其權限之執行或管
              轄權有無之認定難免有歧異之情形,為使爭議及早解決,爰規定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本件有關  貴部土地測量局及臺北縣淡水地政
              事務所之賠償義務機關爭議,因一屬中央之行政機關,另一為地方政
              府之行政機關,其共同上級機關應為行政院,即應請求行政院確定本
              件賠償義務機關。
          三、次查本件依來函附件資料所示,致林君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原因究係
              因重測有誤所致,亦或係因逕為分割作業、登記錯誤所致,宜先予以
              釐清。如係因登記錯誤遺漏所致,因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因
              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已另有賠償責任之規定,該項規定屬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國家
              賠償法第 6  條參照),宜請一併注意。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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