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2712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400368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36、43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3、2、8 條
旨: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乙案

主    旨:有關洪○○君續向  貴局請求國家賠償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貴局 94 年 9  月 19 日調防貳字第 09400429530  號函副本辦理
              。
          二、有關洪○○君向  貴局請求國家賠償乙案,前經本部 93 年 6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22950 號書函請  貴局就依法協助或服從檢察官
              指揮或命令,偵查犯罪之人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無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或自由乙節,應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審認,而不適用同法第 13 條在案。本件洪君續向  貴局請
              求國家賠償乙案,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
              起,逾 5  年者亦同。」及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機
              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及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
              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
              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等
              規定,為免請求權人之賠償請求權因其他刑事及民事訴訟程序致罹於
              時效,宜請  貴局逕依職權調查證據,審認具體事實是否符合國家賠
              償法所定之賠償要件,作成賠償與否之決定。
正    本:本部調查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