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7 期 40 頁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 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關於市區道路(含附屬設施)修築、改善及養護業務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市區道路(含附屬設施)修築、改善及養護業務所定主管機 關權限,劃分予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8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 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新北府工養字第 1043108448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