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7 期 39-40 頁
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等規定,新北市政府 公告新北市政府關於公園、綠地、廣場設立及管理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 分予新北市政府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公園、綠地、廣場設立及管理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 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8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 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