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5 期 37-38 頁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依據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 2 條等規定,公告自 101.12.21 起,有關轄內鄉道及市區道路之道路挖掘管理將委託本市各區 公所就其各行政轄區範圍辦理之
主 旨:公告本市轄內鄉道及市區道路之道路挖掘管理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就各行政 轄區範圍辦理,並自 101 年 12 月 21 日起生效。 依 據: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公告事項:本局主管之本市轄內鄉道及市區道路等道路挖掘管理,依新北市道路挖掘 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仍依循原行政程序委由各區公所就各行政轄區範 圍辦理道路挖掘管理事宜。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新北工養 字第 1053474377 號公告,自 105 年 3 月 30 日起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