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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新北工建字第 108125997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3 期 50-51 頁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30 條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第 5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訂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首次掛號必備文件檢核
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    旨:訂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首次掛號必備文件檢核表」,並自即日起
          生效。
依    據:建築法第 30 條及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
公告事項:訂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首次掛號必備文件檢核表」,並自即日起
          生效;另有關本局 103  年 2  月 20 日北工建字第 1030301407 號函及
          本局 106  年第 1  次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之臨時提案二,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 103  年 2  月 20 日北工建字
  第 103030140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附表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首次掛號必備文件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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