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秋字第 3 期 50-51 頁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訂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首次掛號必備文件檢核 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 旨:訂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首次掛號必備文件檢核表」,並自即日起 生效。 依 據:建築法第 30 條及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 公告事項:訂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首次掛號必備文件檢核表」,並自即日起 生效;另有關本局 103 年 2 月 20 日北工建字第 1030301407 號函及 本局 106 年第 1 次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之臨時提案二,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 103 年 2 月 20 日北工建字 第 103030140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