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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拆字第 09800242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3 期 9-13 頁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11 條
旨:
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可分為 A:優先拆除、B :政策性案件、
C :影響公共安全、D :一般性案件等四大類(組)別。

全文內容:修正「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縣政府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北府工拆字第 099
  0055517 號令,修正「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
相關圖表: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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