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
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始准於進行施工
主 旨:本府為配合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營字第 0920087393 號函增訂 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凡符合上述新增條款者,應 經第八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始准於進行施工, 並於申請竣工審查時檢附上述「審查人員資格證明」以供備查,另違反上 述規定先行施工者依違反建築法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以同法九十五條 之一處新台幣六萬元整罰鍰,惠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說 明:依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營字第 0920087393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