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9 期 14 頁
訂定臺北縣「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 規定
主 旨:訂定本縣「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 定 (如說明) ,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 二 本縣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同時符合左列規定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但如涉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之裝修行為者,仍應依法辦理 室內裝修審查。 (一) 僅限於地上一層,並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二) 使用樓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含) 以下及面前道路為六公尺 ( 含)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