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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工建字第 09204796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9 期 1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3 條
建築法 第 73 條
旨:
訂定臺北縣「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
規定
主    旨:訂定本縣「資訊休閒服務場所」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
          定 (如說明) ,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
          二  本縣資訊休閒服務場所同時符合左列規定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但如涉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之裝修行為者,仍應依法辦理
              室內裝修審查。
           (一) 僅限於地上一層,並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二) 使用樓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含) 以下及面前道路為六公尺 (
                含)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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