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原 102.04.25 北工施字第 1021653474 號函所應適用者應為 102.07.01 日起「申請使用執照」之案件
主 旨:更正本局 102 年 4 月 25 日北工施字第 1021653474 號函說明二,適 用自 102.07.01 日起「申請使用執照」之案件,其於同原函,請 查照 。 說 明:依據本局 102 年 4 月 25 日北工施字第 1021653474 號函續辦。 正 本: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 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新北市政府為張建築拆除大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施工科(均含附件)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 102 年 4 月 25 日北工施字 第 1021653474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