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夏字第 13 期 29-31 頁
自 102.07.01 日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各區公所應依照附表執行有關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之內容
主 旨: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 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 102 年 7 月 1 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第 3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所定主管機 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並以該機關名義執行之(如 附表)。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新北府社秘字第 1041269998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