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夏字第 13 期 31-32 頁
自 102.07.01 日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各區公所應依照附表執行有關 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並以該機關名 義執行之
主 旨:公告本府有關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 劃分予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並自 102 年 7 月 1 日生效 。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第 3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公告事項:有關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所定主管機關部分權限,劃分予本 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並以該機關名義執行之(如附表)。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新北府社秘字第 10412699982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