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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社助字第 10000517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4 期 3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21、22、25、26、27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6、8 條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第 3 條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第 4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 第 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及社會局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法第 21、2
2、25~27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主    旨:公告本府有關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5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市各區公所及社會局執行,並自即日
          起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
          織規程第 3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市政府組織權
          限劃分暫行辦理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為強化行政效率,有關社會救助法所定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業務本府權限
          事項,劃分予本府社會局及轄內各區公所,以各該機關名義執行之(如附
          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新北府社秘字第
  10412699982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
相關圖表:附表:新北市政府執行「社會救助法」委任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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