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4 期 32 頁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及社會局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法第 21、2 2、25~27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主 旨:公告本府有關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5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市各區公所及社會局執行,並自即日 起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 織規程第 3 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新北市政府組織權 限劃分暫行辦理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為強化行政效率,有關社會救助法所定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業務本府權限 事項,劃分予本府社會局及轄內各區公所,以各該機關名義執行之(如附 表)。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新北府社秘字第 10412699982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