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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民生字第 10000500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4 期 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27、3、35、36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第 8 條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第 4 條
廢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 第 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關於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
辦理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及管理、埋葬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違法設置
、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
報等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市各區公所執行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一、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8  條。
          二、新北市政府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4  條。
          三、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3  條。
          四、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五、殯葬管理條例第 3、27、35、36  條。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以下事項:
          一、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及管理。
          二、埋葬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
              殯葬行為之查報。
          四、對轄內原鄉(鎮、市)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之公
              告、起掘、及火化後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作業。
          五、依法遷葬相關補償費、救濟金之查估、發放等作業。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新北府民殯字第
  1043475995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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