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應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 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自無該原則之適用
主 旨:有關○○企業有限公司承租本市公有安東市場地下停車場欲終止租賃契約 滋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5 年 4 月 28 日北市市一字第 09530540900 號函。 二、查本案主要爭點,應在於貴處與○○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停企 業)所簽訂之「安東市場地下停車場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 )第 24 條「契約解釋」之疑義,並可能涉及建築物之違規使用及管 理責任等問題(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第 91 條),至於貴局來 函說明五所詢「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問題,應非本案之問題癥結; 次按本件既屬私法上之租賃契約,自亦無法援用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有關「情事變更」及「不可預期理論」之契約調整(或變更)權及 相關之補償規定,合先敘明。 三、先就「情事變更原則」而言,情事變更之首要前提,必須要有「訂約 當時之重要基礎事實變更」,此可參照最高法院 94 臺上 898 號判 決:「民法第 227 條之 2 所稱情事變更,係指債之關係成立後, 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變動而言。次查因情事變更而增、減其 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 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期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為公平之裁 量。」;同院 93 臺上 2503 號判決:「民法第 22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 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該所謂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係指 情事遽變,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依一般觀念,認為如依其原有 效果顯然有失公平而言。此項情事變更之原則,於契約解除時,當事 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即依民法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由 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者,自應有其適用。」;同院 91 臺 2 273 號判決:「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 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增加其給付之判決,固為民 法第 227 條之 1 第 1 項所明定,惟主張情事變更而請求增加給 付之當事人,除應就情事變更之事實為主張及舉證外,尚應就該情事 變更是否為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及有無顯失公平情事等事項,負 主張及舉證之責,初不能以時隔久遠而當然推認已顯失公平。且有無 情事變更法則之適用,即依原有效果是否顯失公平,要屬事實問題, 事實審法院應有裁量之權。」;同院 86 臺上 1364 判決:「民事訴 訟法第 397 條第 1 項(舊)所謂因情事變更,法院應為增減給付 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者,以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 事人之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為 要件。如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即預見情事將有變更,對於應如何調整 給付已有約定者,自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四、依本契約第 24 條約定:「乙方應於承租期間內提供總車位數百分之 六十供本大樓攤商及住戶使用,並優惠每月停車費租金為$1500.... ..(下略)。」依貴處來函說明二所述,似認為契約條文所稱「總停 車位數」,因未明定究為「法定停車位(25 位)」?抑或「實際可 供使用之總車位數(53 位)」,故發生契約條文解釋上之疑義,甚 至可能構成情事變更而需作契約之調整、變更。惟本會以為,本契約 第 24 條所指之「總停車位數」,當指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並記載於 建築物使用執照中之「法定停車位」而言,否則,豈非有默許此等違 規使用之狀態之虞?且當初投標須知所附之車位圖面積數量,以及臺 北市停車管理處 93 年 5 月 19 日所發之臺北市停車場登記證,亦 將停車場數量限定為「立體式小型車二十五格(含身心障礙停車位一 格)」(此亦有卷附好停企業有限公司 95 年 3 月 13 日好停字第 940106 號函影本可資佐證),對於此項法定停車位之數量,由始至 終均為 25 格,並無所謂之情事變更。尤其係因違規使用致實際可供 使用之總車位數增加,更無援用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蓋如前揭最高法 院見解所言,所謂之情事變更,須以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所生者為限( 雙方不可預料),且有舉證責任之問題。貴處既為安東市場地下停車 場之管理機關,應本於權責對建築物之合法使用為合理之監督、管制 (必要時得另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第 91 條之規定,令其改 正或予以裁罰)。另對於訂約時之車位總數與實際需求不符之原因為 何?亦應一併予以檢討。至於其停車位總數是否確實不敷使用而有增 加之必要,亦僅屬得否另依程序辦理變更之問題。對於安東市場地下 停車位是否有另行規劃之必要?仍請貴局與大樓住戶及商家等,儘速 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