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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金上易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民法 第 184、185 條
旨: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4  項後段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
消息之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乃因重大影響其股票之價格消息,
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或不免發生如何認定個案事實有無內線交易存在及成
立困擾,是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消息之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等相關事
項以供個案認定參考,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重大消息範圍僅供司法機關於
個案中參考,就個別訊息,如足以使一般理性之投資人咸認該消息足以影
響其買賣股票之意願,縱未經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重大消息範圍,仍不影響
其屬重大消息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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