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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重訴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22、249、255、400 條
民法 第 127、197、227-2、297、490、491、5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8 條
水利法 第 6、7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12、13、27、3、31、33 條
旨:
承攬人承攬政府機關之工程,因颱風期間,政府機關指示承攬人緊急啟動
應急分洪致承攬人受有費用損害,係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實施之防汛緊急應
變措施,應急分洪之指示,核屬政府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
害擴大,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之必要之應變、搶救措施,為行政公權力之行
使,承攬人既因政府機關應急分洪之指示受有財產之損失,自應適用災害
防救法第 33 條第 1  項之損失補償規定,惟應先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申
請政府機關依法補償,於政府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後,
如有不服,方得依行政訴訟依第 8  條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始符合法
定救濟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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