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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重訴字第 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9、40、40 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土地法 第 105、148、97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25 條
國民教育法 第 16、17、4 條
旨:
公立國民小學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達成教育國民之公共行政目的,
將人與物作功能上的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依據所設置之文教性營造
物;且辦理國民教育所需之經費及校地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
算支應及依法撥用或徵收。因此,營造物可分為「有權利能力之營造物」
與「無權利能力之營造物」兩者;無權利能力之營造物,其本身屬行政主
體之一部分,不具有獨立之地位或法人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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