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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重訴字第 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94-211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03、223、227-2、22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旨:
所謂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係指情事遽
變,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依一般觀念,認為如依其原有效果顯然有
失公平而言,,亦即僅須訂約後情事遽變,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依
一般觀念,認為如依其原有效果顯然有失公平,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是
契約內如訂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固屬訂約後因物價指數變化所生
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化或明文化,而無庸再適用上開民法情事變更之規定
;反觀如契約內未明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訂約後發生包括物價指數
在內之情事遽變,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且依一般觀念,認為如依其
原有效果顯然有失公平者,當即有上開情事變更規定之適用,否則上開民
法規定豈非具文。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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