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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重上字第 6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4、256 條
民法 第 767、821、82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18、25 條
土地法 第 10、12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9 條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 1、2、3、5 條
旨:
就登記為公法人「市」所有之財產,司法實務向以「市政府」為原告或被
告應訴,然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而直轄市財產之
經營及處分為其自治事項,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臺北市及新北市既就其市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自治
事項定有自治條例,明定其主管機關,本件係因市有財產之處分即土地應
否分割登記、塗銷登記而涉訟,依循上開自治條例規定自應列有權處分之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及新北市政府為本件被告,始有當事人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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