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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重上字第 2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446 條
民法 第 101、216、254、260、264、345、36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
票據法 第 121、5 條
旨:
按契約固無履行期間及解約權之約定,然契約當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他方
領取貨品,否則即將解除後續分批交付之部分契約,惟他方一直未領取,
已經過相當期間。從而當事人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尚未完
成製作貨品之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 216  條、第 260  條規定,並按國
稅局同業利率標準請求他方給付其因解除契約受有貨款 7% 所失利益之損
害,於法自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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