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462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重上更(一)字第 1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
民法 第 148、179、184、472、767 條
旨:
按主管機關規劃改建眷村時,對如何應經原眷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
始得開始辦理改建,事關原眷戶財產上重大法益之變更,其相關行政行為
,為保障人民權益及依法行政原則,自應嚴格遵循眷改條例相關規定之行
政程序,不得違反或逾越,並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否則即有違保護
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倘其相關正當行政程序之瑕疵或欠缺,未經補正前
,主管機關自不得開始進行改建計畫,如已開始,亦不得拘束當事人,更
不得進而本於眷改條例或民法規定,以執行改建為由而須收回土地,主張
終止土地使用借貸契約,請求拆屋還地,否則其權利之行使,即有違反誠
實及信用之方法,並有權利濫用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