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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選上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25-116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4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61、162、449、7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民法 第 120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1、102、120、128、38、5、97、99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旨:
本件行為人之父,基於使受處分人當選之賄選目的,反覆向多數有投票權
人期約並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犯意,而聯絡多人為交付
賄賂行為,上開行為已經證人供述,而認定受處分人之父確為賄選行為之
發動者,且金額龐大、人數眾多,涉及賄選人士亦常在行為人之競選總部
進出,實難認其對於賄選行為毫無知悉。行為人雖抗辯其在媒體披露賄選
情事、宣導不買票,自無可能為賄選云云,然形式上反賄選行為係屬選戰
策略或宣傳方式,並非即等同實質上無賄選。是故,對行為人提起之當選
無效之訴自屬有理由,原審認定並無違法之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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