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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賠字第 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刑事補償法 第 1、12、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
旨:
冤獄賠償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等規定,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或應施以保安處分,或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又參照特別採購招
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採購機關因人民之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採購決標時,應以邀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為原則,採購機關如非基於上開緊急採購事項而辦理特別採購,復未邀請
二家以上廠商為比價,已足使一般人均懷疑具有圖利他人之意圖,而構成
違反公序良俗且情節重大之情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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