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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9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8、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61 條
兵役法 第 44 條
兵役法施行法 第 47 條
旨:
依國軍示範公墓與忠靈殿及忠靈塔葬厝作業程序其第 2  點第 3  款第 1
目、第 4  目之規定,退伍及除役後亡故之國軍官兵及其配偶,其遺族或
家屬得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申請安葬
於忠靈殿。若機關僅就現行法規規定或函釋內涵之引述、說明,並提供行
為人建議,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
上之效果,即屬觀念通知,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行政
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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