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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9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2-2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民法 第 69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28、3、32、35、4、43、5、51、6 條
所得稅法 第 11、4 條
旨:
稽徵機關於當事人申報其租賃所得時即已知悉其有銷售勞務之情事,基於
政府一體之原則,國稅局即應儘速通知原處分機關辦理稽核,通知當事人
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營業稅,實不應於知悉時不為處理,相隔多年之後
,再追溯累積各期漏稅金額予以處罰,而有違背誠實信用之方法,並損及
納稅義務人正當合理之信賴,亦難期待人民思及應向國稅局查詢是否為營
業稅課徵範圍,稽徵機關在知悉國稅局未辦理營業稅出租房屋時,即予處
理,當事人在未受通知應辦營業登記前,自難謂其有何故意或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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