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39-442 頁
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應依職權審查當事人能力 之有無。如書面之行政處分作成時,相對人已死亡,而欠缺行政程序之當 事人能力,則該行政處分已無法發生效力,即屬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