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85-87 頁
縣政府雖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6 條之規定,委 任其轄內各相、鎮、市公所辦理核發證明,惟該項委任倘未依法刊登於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則其委任即難謂合法有效。